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四起

发布时间:2025-06-06 阅读:31


广东某减肥类食品竟含5类违禁成分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上旬,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单位移送线索,抽丝剥茧,逐一分析,从大量材料中提取出关键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间通过网络从一犯罪嫌疑人(现已落网)处购进“韩国减肥产品”,该产品中检出麻黄碱、对乙酰氨基酚、咖啡因、比沙可啶、氟西汀等药品成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涉案金额较大。掌握基本证据后,执法人员迅速锁定当事人开展深入调查,并通过多次约谈、询问,最终促使当事人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视添加的药品类型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责任方面:
如果非法添加的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这些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提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根据毒品的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等。

上海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一)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4月,当事人上海某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在两个电商平台及线下共销售含有匹克硫酸钠的酵素吸吸冻377盒、益生菌水果味粉4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产品检出匹克硫酸钠,货值金额9521.69元,违法所得6417.93元。另查明,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查验情况。


(二)办案经过

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肠胃不适。该局对可疑产品进行调查,发现该产品宣称具有减肥功效。2019年8月1日,该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挂牌督办的补充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通报涉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有关线索的函》。上述通知和函件表明,当事人委托中山市乐娃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燕瘦酵素吸吸冻(番石榴味)(生产日期:2018年9月17日)被检出匹克硫酸钠。   2019年8月2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多燕瘦酵素吸吸冻(番石榴味)。该局对120箱多燕瘦酵素吸吸冻(番石榴味)(生产日期:2018年8月18日)进行查封,对仓库贮存的7个品种产品抽样检测。2019年8月6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扣押部分财务账本。

2019年8月19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多燕瘦酵素吸吸冻、多燕瘦益生菌水果味粉检出匹克硫酸钠的不合格报告。2019年8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前期查封的120箱多燕瘦酵素吸吸冻实施扣押。

2019年8月20日至21日,该局执法人员和宝山公安分局民警前往广州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据海珠公安机关侦查,广州肯定公司的彭某是负责涉案产品配方、核心原料、原料采购渠道的主要人员,蜂了公司对添加匹克硫酸钠事件不知情。蜂了公司于2019年2月向广州海珠公安机关报案。广州肯定公司及中山乐娃娃公司均在停产停业中,相关负责人已被海珠公安机关控制(刑拘26人)。在海珠公安机关抓捕搜查前,两家公司已将财务账册、电脑数据、票据来往等材料全部销毁。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及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实地走访运输违法食品的丰恒物流公司,发现其发货单上的名称仅标为食品,只记录数量、重量,不记录具体品名、批号。因为运费是货到付款,发货单都是随货交给客户,丰恒物流没有发货单的存根。   2019年8月21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的两家电商平台公司调查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但仅能取得部分数据。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软件公司,对两个电商平台销售多燕瘦酵素吸吸冻(番石榴味)及多燕瘦益生菌水果味粉的数据进行梳理整合,确认当事人线上销售数量及均价。


(三)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6417.93元,罚款14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并采取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重点监管措施。


泾川县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和他人捎带的方式,购进4盒“蓝魔”、1盒 “蓝蝌蚪”和2盒“蓝宝石”保健食品,共计7盒70粒,货值金额430元。当事人共计售出21粒,违法所得700元。经检验,该3种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和伐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的消毒产品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于2019年开始生产、销售表麻抑菌液,产品销往全国十余个省份的医疗美容机构,其生产的多个品牌的表麻抑菌液中违规添加麻醉药物利多卡因。利多卡因作为酰胺类局部麻醉药,如在缺乏麻醉药物使用资质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导致皮肤过敏、支气管痉挛、呼吸窘迫综合征等不良反应,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检察院)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线索后,经认真研判,决定由省院直接立案办理,并联合省卫生健康委成立专案组,积极调查取证。专案组会同属地检察院、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企业生产车间及仓库等场所进行勘验调查,依法提取涉案企业的表麻抑菌液共计7种10个批次的样品,经送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别检测,均检出利多卡因;同时,浙江省检察院就调查中发现的关联企业所涉违法事实,及时商请企业所在地检察院进行协助调查。

2022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与省卫健委开展磋商,并达成磋商意见,由省卫健委指导杭州市卫健委对涉案生产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在办案过程中,专案组持续跟进,围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添加物质的定性问题、行为违法性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等法律适用问题,牵头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专家、理化检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基于涉案厂家生产的产品连续检出禁用物质利多卡因,且含量高,而该厂家并无其他需要使用利多卡因原料的产品等情形,可认定涉案厂家存在非法添加行为。结合本案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情形,明确本案可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022年6月,杭州市卫健委综合考虑本案主观恶性大、产品销售市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违法主体曾多次被行政处罚等情节,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规定,对涉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余万元、处货值7.5倍罚款34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注销该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责令该企业召回、销毁已上市销售的违规产品,目前已召回违规产品9489盒。 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检察院部署全省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开展专项办案活动。省卫健委对浙江省内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2021年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问题的经营单位开展“回头看”。目前,全省共抽查抗(抑)菌制剂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4744家,抽查产品9862件,不合格产品数88件,标签说明书不规范产品数39件,违法违规宣传疗效产品数12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产品数37件,通过“回头看”发现问题单位数2家,浙江省内经营的抗(抑)菌制剂不合格违规产品均已下架并停止销售。


【典型意义】

抗(抑)菌制剂因为入市门槛低、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等原因,违法行为较难发现和查处,特别是一些违法企业钻监管的漏洞,故意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牟取非法利益,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通过牵头召开专家论证会协同行政机关解决法律适用难题,有效整治了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乱象,从生产源头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法添加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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